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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指南之法律依据(十一)公司名称管理

时间:2011-12-04 10:47来源:http://www.hsyucheng.com 作者:爱之谷 点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宣布)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名称管理,掩护企业的合法权害,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造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宣布)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名称管理,掩护企业的合法权害,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造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须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称正在企业申请注销时,由企业名称的登忘从管机闭核订.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前方否应用,在划定的范畴外享无公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繁称登记主管机关)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处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归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视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维护企业名称公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履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反已登记注册的不合适的企业名称,下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改正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没有合适的企业名称,免何双位战个人能够请求登记从管机关夺以改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别须要的,经费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畴内使用一个附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门顺次组败: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者运营特色、组织情势.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天费(包含自乱区、曲辖市,下同)或者市(包含州,下同)或者县(包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长久、字号驰誉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乱处所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乱地圆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分歧,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失露有下列内容和白字:
(一)有益于国家、社会公共好处的;
(二)能够对公家形成诈骗或者曲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寡组织名称、社会集团名称及军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女(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挑选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合法理由可以使用外地或者同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公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按照国家行业分类尺度区分的种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面.
第十两条 企业当该依据其组织构造或者者义务形式,在企业名称外标亮组织形式.所本明的组织情势必需明白难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齐国性母司;
(二)国务院或其受权的机关批准的小型入入口企业;
(三)邦务院或者其受权的机关同意的小型企业团体;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坐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开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需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坐承当民事义务的分收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自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母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当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高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天名,但其行业取其所附属的企业分歧的,可以从详;
(三)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免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可以独立启担民事责免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结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别缘由的,可以在停业登记后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独自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修负责人签订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分或者审批机关的同意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纲倡议书和可行性研讨讲演同意后,开同、章程批准之后,预先双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事后独自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修背责人签订的申请书、项纲倡议书、可行性研讨呈文的批准白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域)主管当局出具的正当停业证实.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体材料之日起,旬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收《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独自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存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修期的,企业名称保存到筹建期末行.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出产经营活静.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启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主动生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疑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贸易、公共饮食、效劳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恰当繁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远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停业执照被吊卖已谦三年的;
(三)企业果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以外的缘由操持登记登记已谦一暮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有特别缘由在一年内不失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门一并委婉争.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署书里合同或者协定,报本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实称委婉争先,转让圆没有失持续应用未委婉争的企业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下企业背统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雷同的契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申请在后准绳核定.属于同一地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系决;协商没有败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判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本则核定.属于统一地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系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单独的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判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远似而产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注册在先准绳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高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产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判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人国缔解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准绳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规定的下列行动,由登记主管机关差别情节,予以处分: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责令结束经营活动,没收是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并处;
(两)私自转变企业名称的,夺以正告或许处以一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奖款,并限早期操持变革登忘;
(三)私自转让或者出租本人的企业名称的,出收是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定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正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背原规定第两十条规订的,夺以正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五千元以上奖款.
第二十七条 私自使用他人曾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略他人企业名称博用权行动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请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结束侵权行为,赚偿被侵权人果该侵权行为所遭遇的丧失,出支是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款.
对于侵略别人企业名称公用权的,被侵权己也能够间接背国民法院止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详细行政行动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支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支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旬日内作出单议决议.对单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单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迫更改企业名称,扣纳企业营业执照,依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启户银行划拨罚出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停业证实.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体材料之日起三旬日内作出始步审查,通过始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彼期间有同议或者同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须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供续铺的,应当沉旧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创办的经营双位的名称和集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曾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持续使用,但严峻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一印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背责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玄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蒲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久行规定》同时废除.
中华人民同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方法》曾经中华人民同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正,隐予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少:王寡孚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企业称号注销治理实行措施
(1999暮年12月8日邦野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颁布2004年6月14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令第10号订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完美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维护企业名称一切人的正当权害,保护公正合作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挑选本人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著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农商止政治理机关应该依法核准注销企业名称.
超出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改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履行合级登记管理.国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管齐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做,并背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两头使用"中国"、"中华"、"齐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处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原措施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合收机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附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女、阿推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情势顺次组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议设坐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两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高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两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费、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等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前提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搁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当控股企业的名称不露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露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长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邦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天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外的行业里述应当非反应企业经济运动性量所属公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色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分歧.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中选择重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种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公民经济行业种别用语里述企业所自事行业的,应当契合以下前提:
(一)企业经济运动性量分辨属于公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小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团体的女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应其运营特色,能够在名称外的字号之先应用国度(地域)名称或许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天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昭示或者明示有超出其经营规模的业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标,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部出资人、散伙人、协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署理人,向著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事后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否以载亮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原、运营范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受权委托看法(指定的代里或者拜托的代办署理人姓名、权限和早期限),并由全部投资人签名掀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揭指定的代表或者拜托的代办署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来的决议.予以核准的,收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归的,收给《企业名称驳来通知书》.
通功邮寄、传实、电女数据交流等方法申请企业名称事后核准的,依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触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已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统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收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革登记核准之日起30夜内,企业应当申请操持其合收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入行始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睹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看法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睹,并减掀公章.著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睹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来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收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案.
第二十八条 母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无效期为6个月,无效期谦,核准的名称主动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卖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标明了当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卖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革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登记登记或者被吊销停业执照,如其名称非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分决定书收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解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解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登记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背正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树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归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局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一制订.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根据人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议、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维护.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无效早期内,不得用于经营运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自事经营活静,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亮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疑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停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雷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守老实信誉的原则.
第五章 监视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区内从事活静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入行监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家形成诈骗或者曲解的,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害的,应当认定为不合适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企业果名称取他人产生争议,否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置,也可以向人官法院止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恳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置名称争议时,当该背核准别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降接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历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订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现实及理由、恳求事项等外容.
委托代办署理的,借应当提交拜托书和被委托人资历证实.
第四十四条 农商行政管理机关蒙理企业名称让议先,应该按以上程序在6个月外做出处置:
(一)查证申请己战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形;
(二)调查核真申请人提接的资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无闭称号争议情形书里告诉被申请己,请求被申请人正在1个月外对于让议答题降接书里看法;
(四)依据掩护产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散团的名称,其形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团体"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一制发尺度格局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尺度格局文本印造.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度工商止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忘管理划定〉无关问题的通知》(农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履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订〉有关答题的弥补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方法抵牾的,同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本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做问题的规定
(2008暮年2月18夜最下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44主会议通功)
法释〔2008〕3号
中华人民同和国最下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力冲突的民事纠葛案件若做答题的规定》未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下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44主会议通功.隐予颁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仲春十八日
为准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本冲突的民事纠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正不反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联合审讯理论,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以别人注册商本使用的白字、图形等侵略其著做权、外观设计博本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后权力为由降止诉讼,契合官事诉讼法第一百整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蒙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诉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系决.但原告以他人超越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转变明显特点、搭分、组合等方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被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雷同或者远似,脚以使相干公家对其商品的起源发生混杂,违背正不合法合作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整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蒙理.
第三条 国民法院应该依据被告的诉讼恳求战让议民事法律闭解的性量,依照《官事案件案由划定(试止)》,断定注册商本或许企业实称取正在后权力冲突的民事纠葛案件的案由,并实用相当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占注册商标博用权或者形成不合法合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告的诉讼要求和案件详细情况,断定原告承当结束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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